案件回放 婚前共同财产如何认定?房屋的产权证上尽管明确标的是妻子的名字,可是她与丈夫离婚时,丈夫却认定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,而法院又认定该房屋是夫妻的婚前共同财产。婚前的共同财产到底该如何认定?杨浦区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或许能给你一定的启示。 柳女士本是由外地引进到上海市某中学的一个一级教师,成先生只是此中学的一般员工。按照有关规定,由于柳女士属于无房户且是一级教师,她只需交纳30%的房屋使用权费,她可以分配到一套房屋。2000年6月左右,柳女士正和成先生筹备结婚。成先生就为该房交纳了使用权费106054元,之后柳女士就分配到了房屋。但是此时只是取得房屋的使用权,同月,他们又通过单位开具了柳女士是一级教师、成先生是柳女士配偶的有关证明,购买了该分配房屋的售后产权。在购买的过程中,成先生也使用了工龄,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45277元、维修基金和税金25540元。2000年9月,他们取得该房产权证,产权人登记为柳女士。而房屋的装潢由成先生负责,从2000年7月开始一直进行到2001年3月完毕,不过在装潢期间由柳女士给了成先生50000元。房屋买好后,2000年10月,柳女士和成先生结婚。尽管双方都是再婚,但还是没有把握好这次婚姻。婚后不久,双方就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,夫妻之间的感情更是越来越恶化,从2002年8月就开始分居。今年3月,柳女士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判决他们夫妻离婚,并分割家庭财产。在法庭上,柳女士和成先生都表示同意离婚,但在财产分割上,双方对婚前购买房屋如何分割却发生了极大的争执。柳女士认为,住房是她来沪工作后,有关单位专门分给她的,所以该房屋当归她所有。而成先生认为,柳女士是外地来沪工作人员,不具备分房资格,而在购房期间,柳女士也未曾支付过任何费用,均由他出钱支付购房款,该房屋应当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。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有关单位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,该房的价值为536805元,装潢现值32744元。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,上述房屋虽然是柳女士在婚前取得,且在取得该房使用权时柳女士也享受了职级优惠,但取得该房也存在其他因素,比如成先生作为其配偶的证明、成先生享用了工龄,而且该房产权还是在成先生支付了全部的使用费、购房款等一系列费用后购下的。根据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法院认定该房应作为柳女士和成先生婚前对婚后用房的共同投资,依法作为婚前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至于房屋的装潢,由于装潢时间自婚前延续到婚后,且在装潢过程中双方共同出资,故认定该房的装潢部分为夫妻共同枟z{财产。考虑到成先生目前有婚前的租赁房,最终法院判决,准柳女士与成先生离婚,房屋产权归柳女士所有,但她应当付给成先生房屋折价款(含装潢)284774.5元,而成先生迁出该房屋,居住其租赁房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后,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,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该案现已生效。(李学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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